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43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就子女監護、精神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上訴),除已繳納監護權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外,就精神慰撫金及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241,976元(計算式為:300000+94197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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