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梁煜堅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被告 吳瑋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5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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