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培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0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9050號、110年度偵字第19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培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陳美芳
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