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 周萬子
張志烈 李盛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川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返還新北市104永建字189號建造正本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該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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