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趙玉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0000號),嗣向原告申請債務協商,並達成還款
協議,迄至民國108年5月10日止,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
清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
│編│項目│債權本金│利息│
│號││(新臺幣)├───┬──────────┤
││││利率│起迄日│
├─┼───┼─────┼───┼──────────┤
│1│信用卡│24,994元│15%│自民國108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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