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前項(即投票收賄等罪)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選偵字第7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1,50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收賄所得之款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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