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4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明慧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4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