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19號上訴人 許榮宗 被上訴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1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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