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許榮宗 再審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4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楊承翰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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