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34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莊俊賢 法定代理人 莊錦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懷德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6,459元【計算式:38,496,880元(祭祀公業莊俊賢之總財產價額)×1/15(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懷德主張其派下權比例)=2,566,45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