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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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靜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璟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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