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0號
103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建風被告羅濟雲前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法律扶助)
廖本揚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ꆼ「未扣」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ꆼ「貳仟元沒」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沒收」;附表一編號5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ꆼ「未扣」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ꆼ「貳仟元沒」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沒收」;附表二編號2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ꆼ「未扣」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顯係「第二級毒品」之漏載、ꆼ「未扣」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漏載、ꆼ「貳仟元沒」之記載,顯係「貳仟元沒收」之漏載;附表一編號5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顯係「第二級毒品」之漏載、ꆼ「未扣」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漏載ꆼ「貳仟元沒」之記載,顯係「貳仟元沒收」之漏載;附表二編號2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顯係「第二級毒品」之漏載、ꆼ「未扣」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漏載。以上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對於被告亦不至於發生不利益之影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