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雀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雀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彭雀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彭雀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0日│102年3月25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南投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6號│偵字第75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8號│102年度易字第488│││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9日│102年10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8號│102年度易字第488│││判│││號│││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10日│102年11月12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85號(102年│字第2893號││││度執緝字第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