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田曦蕾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 李素丹
楊玉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9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公然侮辱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二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