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賴國毅 被告 汪承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56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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