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李錦鴻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顏許秀美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