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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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黃翊魁 被告 陳倚振 被告 許通晉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倚振、許通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黃翊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