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蔡淑媚 被告 鄭添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8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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