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張可人 等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4,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
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