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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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瑞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瑞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又其四肢健全,並無難以謀生之情形,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竊盜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所竊機車拆卸主要部分業已經警扣押並返還告訴人 林芝縈 (下稱告訴人),有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及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被告所竊得告訴人所有之機車1輛,應屬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然機車經被告拆卸完畢主要部分業經警予以查扣後發還告訴人領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按,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前述物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至上開機車拆卸後其餘未經扣案之部分,本院審酌該物品本身之財產價值低微,縱予沒收就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136號被告梁瑞麟(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瑞麟於民國109年6月6日22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系爭地點)前,見林芝縈將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並返回居所處,系爭機車無人看守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即返回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拿取雨衣及口罩,在同日22時30分許,再返回系爭地點,於身穿雨衣及戴上口罩後,徒手竊取系爭機車得手,並將系爭機車牽回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居所。嗣因林芝縈發現系爭機車遭竊而報警處理,警經調閱系爭地點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9年度聲搜字第344號搜索票至梁瑞麟之住處及居所等地搜索,分別扣得梁瑞麟所拆卸系爭機車所留之機車車架、引擎及零件等物品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芝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梁瑞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芝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逃逸路線監視器影像紀錄表暨擷取照片資料各1份、系爭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蒐證照片共15張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取之系爭機車,雖經被告拆卸完畢,惟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9年6月18日贓物認領保管單所載之物品,為系爭機車之主要部分且經告訴人領回,故此部分不聲請沒收。另其餘未經領回之部分,雖為被告犯罪所得,然因未經警查獲且價值低微,未免執行困難,爰不聲請沒收。另被告自承患有強迫症等情,然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有先於系爭地點現場觀察,於見告訴人停妥系爭機車而離開現場,尚能再返回住處拿取雨衣及口罩,再返回系爭地點並為變裝行為後,方才為本案竊取行為,且被告於本署開庭時尚能就檢察官訊問之問題回答,堪認並未因上開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而有刑法第19條所定之情形。惟亦請貴院審酌前情,量處適當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檢察官梁詠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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