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姜和妹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范姜和妹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工作,每月領有女兒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國民年金4,790元,名下除機車1輛、保單1張外,別無任何財產,而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58萬1,158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9月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然與最大債權人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
聲請人前於109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司消債調卷第47頁)在卷可稽,堪可採認。
㈡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聲請人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為58萬1,158元,然依金融機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之金額分別為18萬1,894元、13萬4,842元(見司消債調卷第26至31頁、第36至40頁),經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整合上開債權人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後,陳報金融機構債權額為138萬1,806元(見司消債調卷第46頁),故本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38萬1,806元。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名下除機車1輛(86年出廠)、新光人壽保單1張外外,別無任何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在卷可稽(見司消債調卷第14、35頁,消債清卷第15頁);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現為家管,無薪資收入,每月領有國民年金4,790元,女兒則每月提供5,000元扶養金,業提出切結書、臺灣土地銀行年金專戶存摺影本以佐(見司消債調卷第34頁,消債清卷第17至25頁),本院尚查無聲請人有其他固定收入,故以9,790元(計算式:4,790元+5,000元=9,790元)列計每月收入。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依聲請人最新陳報內容僅陳明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1萬8,33
7元,而未明列各項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亦未就上開支出提出相關單據(見司消債調卷第6頁)。雖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0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萬5,281元之1.2倍即1萬8,337元之範圍(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然聲請人現年68歲(00年出生),已逾法定退休年齡,本院衡以一般情形,老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爰依前開金額之7成為標準,以1萬2,836元(計算式:1萬8,337元×0.7=1萬2,836元)列計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之支出,較為合理。
㈤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已無餘額(計算
式:9,790元-1萬2,836元=-3,046),顯無法清償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而聲請人名下保單可借金額為0,名下機車出廠年份甚久,殘餘價值不高,縱使出售仍難認有一次清償之可能性,然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或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是以聲請人目前之財產及收支狀況,顯屬不能清償債務。
四、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0年5月31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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