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為 黃美雲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且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院已調取本件繼承人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聲請閱卷,並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