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4號

原告 黃鴻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婷雯 間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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