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4號
原告 黃鴻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婷雯 間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均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4號
原告 黃鴻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婷雯 間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