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南興大樓管理委員會(更名前:吳鳳大樓管理委員
會)
法定代理人 蔡珏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靜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