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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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87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

複代理人 簡俊平

被告 吳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4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61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雅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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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4,790×0.369=5,4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14,790-5,458=9,332

第2年折舊值9,332×0.369=3,444

第2年折舊後價值9,332-3,444=5,888

第3年折舊值5,888×0.369×(8/12)=1,448

第3年折舊後價值5,888-1,448=4,440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4,440【零件】+5,300【工資】+6,500【烤漆】=1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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