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1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姿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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