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原告 梅珀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張貴安

訴訟代理人 張淵閎

被告 張阿福

張雲朋

張貴奇

張嫦嬌

張玉妹

張銘翔

張家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土地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坪

5-2

325.00

全部

備考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

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建物

未辦理保存登記(農舍)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

-------------------

新竹縣○○鎮○○里○○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及鐵皮造、1層

一層:116.02

地下一層:61.58

合計:177.6

雨遮106.50,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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