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31號
原告 梅珀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張貴安
訴訟代理人 張淵閎
被告 張阿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土地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坪
5-2
325.00
全部
備考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
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建物
未辦理保存登記(農舍)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
-------------------
新竹縣○○鎮○○里○○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及鐵皮造、1層
一層:116.02
地下一層:61.58
合計:177.6
雨遮106.50,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