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章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章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4日│101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32號│字第1132號│字第1762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102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102年2月5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102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29日│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90號│第890號│第1454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2年度執更字第774號)│└────────┴──────────────────────────────────┘附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26日│101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5、1443號│第845、1443號│第845、144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81│103年度台上字第4181│103年度台上字第4181││││號│號│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04號│第6504號│第6504號│││││││││││└────────┴──────────┴───────────┴───────────┘附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7日│101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5、1443號│第845、1443號│第845、144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81│103年度台上字第4181│103年度台上字第4181││││號│號│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04號│第6504號│第6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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