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勳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勳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勳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年12月16日刑事聲請狀一紙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詹勳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1至2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暨如附表編號11至23號所示之刑,曾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先後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一紙附卷可資佐證(執行案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助鑑字第1837號、103年執法字第4062號)。而受刑人詹勳騰所提刑事聲請狀內記載:
為免分別執行,累進處遇級數重新計算致接見通信次數、使用電器等權益減少,又為便利累進處遇分數於合併後計算數裁判之罪合併作一次性假釋呈報審核之便利、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實務上刑期有可能減少等權益。再者聲請人因服刑無力繳交後案之易科罰金。爰請鈞署檢察官聲請法院為定應執行之裁定等語,並於該刑事聲請狀內簽名確認等情,此有刑事聲請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內所附),是本件受刑人詹勳騰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科罰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詹勳騰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認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03.29│99.04.08│99.04.29│├────────┼──────────┼──────────┼──────────┤│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773號│15773號│1577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01│101.08.01│101.08.01│├─┼──────┼──────────┼──────────┼──────────┤││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21│101.09.21│101.0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1837號│字第1837號│字第1837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05.02│99.05.03│99.05.06│├────────┼──────────┼──────────┼──────────┤│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773號│15773號│1577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01│101.08.01│101.08.01│├─┼──────┼──────────┼──────────┼──────────┤││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21│101.09.21│101.0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1837號│字第1837號│字第1837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05.10│99.05.30│99.06.0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773號│15773號│1577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01│101.08.01│101.08.01│├─┼──────┼──────────┼──────────┼──────────┤││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21│101.09.21│101.0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1837號│字第1837號│字第1837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6.11│101.07.01-101.07.22│101.08.01││││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5773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01│103.02.13│103.02.13│├─┼──────┼──────────┼──────────┼──────────┤││法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67│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21│103.02.13│103.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字第1837號(編號1-10│第4062號│第4062號│││定刑14年;桃檢101年執│││││13863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02│101.08.03│101.08.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3│103.02.13│103.0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13│103.02.13│103.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62號│第4062號│第4062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05│101.08.06│101.08.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3│103.02.13│103.0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13│103.02.13│103.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62號│第4062號│第4062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08│101.08.08-101.08.09│101.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3│103.02.13│103.0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13│103.02.13│103.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62號│第4062號│第4062號│││││││││││└────────┴──────────┴──────────┴──────────┘受刑人詹勳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8.09│101.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694號│第1769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3│103.0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13│103.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62號│第4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