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貳點貳叁公克、包裝重零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八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二包毛重二.八公克,係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請予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二.二三公克、包裝重0.六四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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