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八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九五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 黃玉米 之夫,二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許,在台中市○區○○里○○路○○巷○○弄十之一號二樓住處,因細故與黃玉米發生口角,竟基於使人受普通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黃玉米身體,致黃玉米受有右手臂內側挫傷六×二公分、左前臂挫傷一×一公分、右腳踝瘀青一×二公分、右小指切傷一公分、前額及頭頂腫二×二公分之傷害,案經黃玉米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玉米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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