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江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富豪 即 陳啟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