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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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樓15(遷出國外)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係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開庭通知,有送達回證可佐,是本件應再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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