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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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35號上訴人丁○○
丙○○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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