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500,37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8,265元,扣除再審原告先前已繳之1千元,尚餘7,2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其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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