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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