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7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又本案檢辯護雙方聲請傳喚之證人均已經交互詰問,已無勾串之虞,故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