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鍾漢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
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及第2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主張應以其所在地之法院方有管轄權,並請求將
本件移送被告所在地之臺灣屏東法院審理。然查,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均在高雄市,依前揭規定,侵權行為
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地既為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即具有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權。且本件別無符合其他
專屬管轄之特別要件,原告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自
屬合法有據,被告聲請移轉管轄,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