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李柏成
李玉雯 (原名 李雪娥 )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105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4日下午5時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宇霖
書記官 吳建元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據第12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李柏成於民國97年至99年就學期間,邀同被
告李玉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共4筆,計新臺幣(下同)193,877元,約定借
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
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本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
利率1%機動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
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20%加計
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
。查被告李柏成於101年6月畢業,依約前開借款應自102年7
月1日起,依上述約定攤還本息。惟被告李柏成除清償部分
本息外,餘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
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93,8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被告李玉雯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
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劉宇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93,877│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0.183%│
││民國103年1月27日止││民國103年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至│4.63%│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至│0.463%│
││民國103年4月9日止││民國103年1月31日止││
│├───────────┼────┼───────────┼──────────┤
││自民國103年4月10日起至│4.53%│自民國103年2月1日起至│0.926%│
││民國103年7月9日止││民國103年4月9日止││
│├───────────┼────┼───────────┼──────────┤
││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至│4.48%│自民國103年4月10日起至│0.906%│
││清償日止││民國103年7月9日止││
│├───────────┼────┼───────────┼──────────┤
││││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至│0.896%│
││││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