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板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於111年8月18日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同時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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