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68號

原告 楊順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萍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具體敘明被告張雅萍、 謝長翰 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形(含時間、地點、侵害方式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等,需顯示日期時間,對話紀錄需連續)。補正狀及證據資料應另附具繕本2份(含證物),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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