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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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附表:受刑人洪世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0日│103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15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4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實├───┼────────────┼────────────┼────────────┤│審│判決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4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86號│││決├───┼────────────┼────────────┼────────────┤││判決│104年1月15日│104年1月28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69號│104年度執字第32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