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晉毅選任辯護人余席文律師被告 王文法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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