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2號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對本院102年原簡上字第1號提起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23,153元(本院102年原簡上字第1號第10頁),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