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6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顧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
7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彥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