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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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89號再審原告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微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鄒美玲 間解除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