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莊老達 相對人 李滄淇瑞記碾米工廠相對人申昌電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得成 相對人 蔡世發華陞粗糠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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