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勇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周敦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
參加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