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蔡獻宗 被告 黃紅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