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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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11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核其真意,係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王麗莉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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